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传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传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生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顾生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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