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日立**有限公司、广西日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等与东兴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日立**有限公司、广西日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诉被告东兴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日立**有限公司、广西日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广西**售有限公司、广西日立广**防城港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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