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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有限公司与南宁鸿**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南宁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责任公司武鸣管桩分公司、南宁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沈*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南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南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2.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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