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南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4元,减半收取292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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