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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