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张**、赖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27日。

开庭时间:2015年11月20日。

案件事实

双方存在争议的有以下事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缔结借款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是。

二、债权人有无实际足额支付借款本金:足额。

三、借条出具的时间:2015年1月4日。

四、借款的期限:一年。

五、有无偿还部分借款本金:无。

六、有无偿还借款期间的约定的利息或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支付至2015年8月4日。

七、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月利率2%计算。

八、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限:从2015年8月5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九、借款是否属于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主张及证据:属于,证据:婚姻登记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张**、赖**答辩意见及证据:不属于,因为该笔借款是以被告张**的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被告赖**并不知情。

本院查明

法院认定及理由:被告张**、赖**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被告张**、赖**的家庭生活开支,故本院不予采信。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认可。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被告张**的认可予以证实,故被告张**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原告诉请要求按照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赖裕强系夫妻,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赖**向原告林**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

二、被告张**、赖**向原告林**支付借款利息800元(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9月4日暂计至2015年10月4日止,之后的利息自2015年10月5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0元,保全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400元,由被告张**、赖**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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