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蒙永金、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蒙永金、胡**借款纠纷一案,南**委员会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南仲裁字(2014)第077号裁决书,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7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6319元。

执行中,本院未执行得款,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蒙永金、胡**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2区贵城25层2506号房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委员会的南仲裁字(2014)第07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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