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普**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桂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桂西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桂西分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676195.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