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柳南区**车配件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旭升机械厂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旭升机械厂以本案起诉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旭升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柳**升机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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