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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升机械厂与柳州方**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柳南区**车配件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旭升机械厂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旭升机械厂以本案起诉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旭升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柳**升机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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