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军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军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本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祁**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