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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与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军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军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本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祁**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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