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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