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