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张**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