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防城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浅**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防城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防城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79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防城港市
明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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