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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立国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立国与被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立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8.5元,由原告简立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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