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防城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75元,由原告防城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简立国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桂平市**有限公司等与李**、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甲破坏生产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覃*、韦*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韦**等与广**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何钊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周*等与中国人民**司东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柳**限公司与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