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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防城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75元,由原告防城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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