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自力与被告穆**、第三人吕**、廖**、李*、杨**、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管**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273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