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民法院(2015)梧民一终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对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梧州**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