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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有限公司与李**、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民法院(2015)梧民一终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对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广西梧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梧州**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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