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广西**限公司诉被告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35元,减半收取23417.5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余款23417.5元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