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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限公司与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广西**限公司诉被告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35元,减半收取23417.5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余款23417.5元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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