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覃**、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覃**、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黄*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640元、鉴定费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被执行人陆*于2016年1月19日将14228元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