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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陆**、广西南**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陆**因与被上诉人廖**、广西南**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沣公司)、太平财**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8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梁**,上诉人陆**及其与被上诉人泽沣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蒙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依法延长审理期限。2015年12月30日,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陆**亦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168元,上诉人梁**、陆**已分别预交8168元和2747元,本院减半收取4084元,由上诉人梁**、陆**各负担3056元、1028元。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梁**5112元、退回上诉人陆**171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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