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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