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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广西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广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阳**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叶**担任记录。原告刘**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广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与被告广西**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集资建房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广西**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15年12月2日前退还房款14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刘**(利息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中**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退还上述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刘**已预交),调解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被告广西**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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