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海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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