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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石**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等八十一人因诉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柳州**民法院(2015)柳市立民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等八十一人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王**等八十一人与被申请人从未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其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等八十一人是融水苗族自治县的代课教师,其起诉要求原用人单位落实代课教师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争议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对王**等八十一人的起诉,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综上,王**等八十一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等八十一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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