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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城与卢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忠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21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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