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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有限公司与黄*、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桂**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黄*、秦**的委托代理人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秦**共同支付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921.38元及违约金(以2921.38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6日起按同期同类人**行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秦**共同支付原告桂林市**有限公司逾期公摊电费38元、垃圾费175元。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黄*、秦**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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