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广西华**限公司、方纲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与被告方纲标、朱**、广西华**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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