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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等与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龙**因与被上诉人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3元(上诉人李**、龙**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李**、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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