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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常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徐*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8月20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李**与被告徐*常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2月2日登记结婚,1982年8月21日生育女儿徐*。2011年9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12年6月5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于梧州市西堤三路1号第12幢20号房房屋(建筑面积:44.46平方米);座落于梧州市新兴二路131-1号自行车库、6号商铺(建筑面积:48.18平方米,原告李**所属50%产权,即建筑面积24.09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与被告徐*常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梧州市西堤三路1号第12幢20号房屋归被告徐*常所有;座落于梧州市新兴二路131-1号自行车库、6号商铺,原告李**所属50%的产权,即建筑面积24.09平方米归原告李**所有;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Ο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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