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3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名下车牌号为桂E×××××号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刘**已履行完毕其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15)东执字第35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名下车牌号为桂E×××××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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