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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其道与苏**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其道、黎朝干与被告苏**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其道、黎朝干于2016年2月25日以查询银行温昌雨无遗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其道、黎朝干在诉讼期间以温昌雨无遗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温其道、黎朝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其道、黎朝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温其道、黎朝干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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