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防城港市**有限公司、被告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有限公司、叶**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有限公司、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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