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邓*喜诉被告柳州佳**限公司、广西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喜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广西佳**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广西佳**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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