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