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柳州市**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庆元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庆元县**有限公司在国网浙**水供电公司有尚未支取的电费收入。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庆元县**有限公司在国网浙**水供电公司的电费收入人民币25612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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