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申请执行柳州市洛埠造纸厂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柳州市洛埠造纸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洛埠造纸厂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市洛埠造纸厂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市洛埠造纸厂名下所有的生产设备及财产一批,但因暂时无法处置该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黄**依据(2014)鱼民初(二)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市洛埠造纸厂(2014)鱼执字第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