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苏**、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申请执行苏**、廖*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依据北海**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房屋过户元及承担受理费、过户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对房产过户的执行:本院已向北海**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高德一街34号房屋过户到罗**名下,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对受理费及过户费用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苏**、廖*的银行存款4986.75元,在收取本次执行费50元后,余款4936.75元已退还给本人。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申请执行人罗**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恢字第40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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