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东**限公司诉被告吕**、王**、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东**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京东**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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