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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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