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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与新疆拜**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等136人与新疆拜**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7日经拜城县**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同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查明,2015年5月至9月,陈**等136人给新疆拜**限公司提供劳务,劳务费未完全支付。2015年12月7日,申请人陈**等136人与新疆拜**限公司请求拜城县**委员会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经拜城县**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调解指导委员会于当日制作了2015第6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本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新疆拜**限公司向申请人陈**等136人支付劳务费合计1607515.00元,其中陈**12337.60元;龚祥成12011.20元;董振星10611.60元;王**14080.00元;沈**13363.20元;蒋天有11784.40元;陈**3865.20元;李**9305.20元;李**10997.60元;李**1495.20元;杨**10522.40元;林英发10858.40元;李廷选11866.80元;李**5000.00元;黄**2000.00元;李**12706.80元;倪**11491.60元;李**10418.80元;吴**13548.40元;王*12386.80元;陈**9140.40元;张**9621.20元;居曼·麦麦提7822.40元;阿**·居麦6624.50元;玉苏甫·吾斯曼1412.80元;阿布都热依木·麦麦提5862.00元;王**8423.20元;木合塔尔·木塔里*8456.00元;吐**·买**9143.60元;叶**10270.00元;吐**·亚生6191.60元;韩**12365.20元;艾*·努*6516.80元;冯中成11258.80元;张**9044.00元;谢**3929.60元;买**·吾斯曼2097.20元;亚生·苏**2282.40元;付建昌8940.00元;袁雪4103.60元;卡迪尔江·艾**3200.00元;买吾拉·热孜4364.80元;孙超9889.60元;袁双9196.80元;涂立平8465.20元;赵先锋9471.20元;张**5614.40元;路小*1004.00元;陈**10178.00元;贺**11610.00元;沈**9402.00元;梁**4202.40元;安维强10316.80元;李**449.60元;田再福8877.20元;但汶远6590.80元;阿力木·阿布力孜10325.60元;亚*·阿布力米提2035.20元;买**·托乎提7178.40元;艾**·斯**5109.20元;鲁**拉·木塔里*8600.80元;艾*·吾斯曼1623.60元;吐**·亚生15680.00元;买**·萨**5446.40元;巴依孜·亚生11384.40元;买吾兰·库尔班3678.40元;谢**37660.00元;谢祖成36102.00元;谢**36808.00元;覃礼增38681.00元;李光循36824.00元;李**36533.00元;谢祖美38883.00元;孙**40227.00元;谢**14000.00元;谢**37560.00元;曹**10457.00元;杨**4241.00元;杜*4148.00元;**学社6271.60元;徐**6554.00元;张*25327.60元;赵**19562.40元;廖时建6843.60元;吴国付14114.80元;周大权12813.60元;牟*均14510.00元;何丽*3188.00元;李**14284.00元;吴**13081.20元;吴*9175.00元;塔**·艾蒙4450.00元;阿布杜拉·凯合尔曼7440.00元;朱攀洪18540.00元;吐尔迪·吐尔洪2340.00元;艾**·阿**2060.00元;艾**·凯赛6550.00元;任保元12630.00元;毛永红13070.00元;李**13460.00元;于铁流13180.00元;苟永祥3500.00元;喻国秀4900.00元;张*5260.00元;文青芬10455.00元;孙**3760.00元;王**39000.00元;买**·卡米力3700.00元;艾*·依**9690.00元;王*41400.00元;王*39000.00元;徐凌16100.00元;李**40000.00元;刘*39000.00元;王**41400.00元;高峰6729.00元;耿**7321.00元;刘**12998.50元;李**7633.00元;曾祥贵11707.50元;邹**9556.00元;赵**10326.00元;杨**9273.00元;胡*1961.00元;王**14886.00元;吴*均13215.00元;朱**12715.00元;张**4569.50元;李贵全0元;李**5000.00元;傅成礼5342.40元;古丽杰木·奴*3140.00元;赵**10710.00元;亚生·阿布力孜7392.80元;杨**6608.40元;兰跃云9644.80元。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纠纷解决完毕,申请人陈**等136人不得再就此事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等136人与新疆拜**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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