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新疆天**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6年4月28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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