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运信息部与被告新**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鲁木齐**运信息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279.38元,减半收取1139.69元(原告乌鲁**货运信息部已预交),由原告乌鲁**货运信息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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