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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运信息部与被告新**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鲁木齐**运信息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279.38元,减半收取1139.69元(原告乌鲁**货运信息部已预交),由原告乌鲁**货运信息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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