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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28元(上诉人宋*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23.14元,由上诉人宋*负担,余款1323.1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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