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薛**、新疆昌**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4)头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杨**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