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杨**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杨**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一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称:关于我应分得的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30000元的增值部分,二审判决计算有误,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要求杨**支付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偿还房款而应享有的贷款增值部分价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围绕该焦点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两套房产均为杨**婚前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中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30000元,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杨**已给付谢**15000元。本案中,谢**主张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的增值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房产增值款如何计算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是以增值时点房产市场价值为增值基数进行计算,而增值时点应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之时开始计算。本案中,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涉案房产的银行还款记录,但因银行工作原因无法调取完整还款记录,故涉案房产的增值时点并不明确,原审判决参照双方认可的涉案房产出售价格计算升值比例,并确定杨**应给付谢**共同还贷30000元的升值部分为13074元的一半即6537元并无不当。谢**认为原二审判决对该部分款项计算错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