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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有限公司与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被告郭**及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郭**庭审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香梨公司诉称,2006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位于库尔勒人和农场2区10号,面积为25.4亩的香梨园承包给被告种植,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限内一切生产费用、税费及生活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从2011年开始按照每亩地30公斤香梨给原告上交承包费(其中特级梨数量不少于60%,一级梨不得超过40%),之后每年的上交任务不等,2014年被告每亩上交香梨200公斤,并约定条件成熟时可将任务上交的果品方式变为现金方式。同时约定,被告未足额交纳承包费用的,原告有权追缴被告所欠承包费外,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2006年至2013年均依约履行合同,但被告2014年度拒绝交付承包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未交付承包费,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告拒绝交付承包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纳2014年果园承包费26924元;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对于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个合同是双方签字后两年给我们的,这个期间公司有篡改合同的机会,我们认可承包关系,不认可合同前面的内容。对于2002年至2015年来低温冻害,2007年至2008年和2010年至2011年两次冻害比较大,加之2014年到2015年冬季,不少小树遭受冻害,发生死树死枝现象,2015年的结果预计是三到五吨,2014年出现多次大风现象,导致果园受灾产量减产,我们认为2014年的承包费全部减免,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香梨公司将位于人和生产基地178号地果园25.4亩(定植时间:2006年,定植品种:香梨,株行距5×3),发包给被告种植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即200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止。在承包期内一切生产费用、税费及生活费用均由原告全部自行承担。在前五年度(2006年至2010年)原告不收取被告承包费。从2011年开始,被告每年向原告交纳承包费,交纳的方式为:被告自2011年开始向原告上交香梨,香梨中特级香梨的数量比例应不少于60%,一级香梨的数量比例不得超过40%,具体上交数量如下:第六年(2011年)每亩上交香梨30公斤;第七年(2012年)每亩上交香梨50公斤;第八年(2013年)每亩上交香梨100公斤;第九年(2014年)每亩上交香梨200公斤;第十年(2015年)每亩上交香梨400公斤;第十一年(2016年)每亩上交香梨600公斤;2017年至2035年,每亩上交香梨600公斤。香梨果品一级、特级标准执行自治区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条件成熟时可将上交任务的果品方式变为现金方式。被告未足额交纳一年度承包费用的,原告有权追缴被告所欠承包费用及其他应由被告承担的各项费用,且随时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承包期内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绝产、绝收或果树死亡时,原告可对被告的上交任务酌情减量或免交。合同签订后,由被告种植管理果园等情况,并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交纳2011年、2012年、2013年果园承包费,2014年度的承包费被告郭**至今未缴纳。

另查:被告郭*成庭审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本人在2014年种植的果园果树的死亡率、挂果率、年产出率及损失价值进行鉴定。2015年7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复函,复函的内容:1、本鉴定是实时实地实物鉴定,2014年的香梨园死亡率、挂果率、年产出率及损失价值,时间界定是2014年1月至12月31日间,只能在2014年内进行鉴定,方能科学客观准确得出2014年度香梨园状况真实结论,现在已是2015年7月中旬,故时过境迁,无有效时间段条件,不能鉴定。2、现在进行鉴定,只能就鉴定之日香梨树死亡率、挂果率、产量及损失进行鉴定,其香梨树死亡数量为鉴定之日以前所有死亡数,包含今年、2014年、2013年及以前发生死亡的数量。自2002年至2015年库尔勒产区相继发生四次冻害,人和农场均是重灾区,死枝死树一直不断,年年都有,要准确鉴定出是哪一年死亡数量,目前尚无这种技术手段。3、如就现在香梨园的香梨树死亡率、挂果率、产量及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是可以的。

原告香梨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提供库国用(2000)字第01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2、提供果园承包合同一份及果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3、提供交纳承包费收据三张(2011年、2012年、2013年)4、提供催缴2014年承包费通知单一份;5、提供2014年度承包费的由来,2014年承包费为:被告种植25.4亩×交纳200公斤香梨×单价5.3元(特级香梨不少于60%,一级香梨不得超过40%,特级香梨单价的60%加上一级香梨单价的40%),计26924元;6、提供被告对“关于公司领导2月5日来人和基地谈话的回复”。

被告郭*成为支持其辩解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1、提供巴州气象台2015年6月30日出具气象资料查询单一份;2、提供由自己本人自行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18日鉴定意见书一份;3、提供2015年6月15日种植户联名签字的单子4份;4、提供2015年1月13日原告公司纪要一份;5、提供承包户与原告公司之间的承包调整方案一份。

上述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果园承包合同书、收据、催缴通知书、司法鉴定复函、回复、气象资料、种植户联名签字单、纪要、承包调整方案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1月1日双方所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及《果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但被告只认可自己所签字的最后一页合同,而且被告一直在种植经营管理双方签定的涉案果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予以确定。果园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中已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同时原告已对被告承包的果园在2011年至2013年中的承包费进行减免过,原告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4年果园承包费26924元【承包土地25.4亩×交纳200公斤香梨×单价5.3元(特级香梨不少于60%,一级香梨不得超过40%,特级香梨单价的60%加上一级香梨单价的40%)】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2014年被告上交香梨200公斤,被告虽然提出对2014年度香梨价格有异议,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及申请对2014年度香梨的价格鉴定,对此本院予以确定。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承包合同内容还应继续履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序良俗、持续发展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承包合同诉讼请求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郭**辩称2014年度果园受到严重自然灾害,没有义务向原告交纳承包费,原告系诱骗的手段与其签订合同的,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意见,因被告所提供证据未能证实2014年期间果园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导致果园香梨产量减产,且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能举出其本人有其他方面疾病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采取诱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等相应证据证实,故被告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四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中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库**有限公司2014年度果园承包款26924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55元,由被告郭**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原告果园承包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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