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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魏**、段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军诉被告魏**、段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军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段剪风及委托代理人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军诉称,被告魏**每次遇到资金周转紧张时总向原告借款,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9月18日,共计8次向原告借款总计34万元。被告均亲笔书写了借条。后来被告陆续归还借款9万元,剩余25万元至今未还。原告无数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总是四处躲着不见,现在原告打电话被告也不接了。因上述借款是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合计26.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及保全费。

被告辩称

被告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被告段剪风辩称,被告段剪风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要求段剪风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要求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魏**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因为被告魏**向原告借款是用于赌博,。被告段剪风与被告魏**已于2015年1月协议离婚,对于魏**是否向原告叶**借款被告段剪风并不知情,被告魏**也没有把借款用于家庭开支,被告段剪风不应当对被告魏**的借款承担责任。原告主张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2年4月24日在尉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4日登记离婚。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9月18日,被告魏**分8次向原告借款总计34万元。被告魏**每次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21日,通过被告段剪风的银行卡向原告还款4万元,以现金方式还款5万元,因剩余25万元至今未还,故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八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魏**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魏**理应偿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魏**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故被告段剪风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段剪风对其辩解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对被告段剪风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魏**和被告段剪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叶**借款25万元。

二、驳回原告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275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送达费26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前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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