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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乌鲁**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三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及6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乌鲁**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段生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马**选择侵权之诉获败诉后,仍有权选择违约之诉再次主张其权利,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为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原审所涉本、反诉请求仍进行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三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三初字第620-2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66元(马**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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