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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毕**、被告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勋诉称:2011年5月,原告给被告装修金钥匙商务宾馆,直到下半年装修完毕,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杨*勋金钥匙商务宾馆款项50000元(伍万元)。”被告现一直拖欠,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装修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陶*辩称:原告于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给被告装修金钥匙宾馆,但是装修完毕后,被告装修没有进行验收,原告装修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原告将宾馆承重墙砸坏,造成被告的装修押金36000元在物业处一直不能未退还。且原告说该欠款可以拖欠至2016年5月偿还,原告也答应只收取被告一半的钱就结清双方的债务。现在还款时间未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负责对被告经营的金钥匙商务宾馆进行装修。原告于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对该宾馆进行了装修。因财富国际小区整楼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刚营业就被关闭。2014年7月,被告的金钥匙商务宾馆通过消防验收后,被告一直营业至今。2015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索要装修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杨*勋金钥匙商务宾馆款项50000元(伍万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的《装饰装修协议》,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杨**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陶*理应支付原告的装修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装修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给被告的宾馆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称只要求被告偿还一半欠款,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装修欠款50000元;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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