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12日,原告以“需要补充该案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2元,减半收取1901元,送达费130元,合计20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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